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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发布时间:2023-02-09 15:3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舟山市公积金提取材料,舟山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内容简介

提取材料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2.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

提取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2.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

(一)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原件(要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与受托人同时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办理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委托人的银行卡。

3.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无其他证明材料;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证明;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无其他证明材料;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五)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该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关系公证证明或遗赠公证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购买市内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已登记发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购买市外商品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税务发票(或首付款发票或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九)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

(十)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危房改造协议及房价差额收据;

(十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私人建房批准书》;

(十二)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大修工程预算单》,待工程竣工后,由公积金中心派人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十三)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先还贷后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银行还清凭证;先提取后还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保证承诺书;

(十四)在规定间隔期内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还款明细;

(十五)支付房租的,提供无房证明;

(十六)支付物业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交付尚未办理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公司开具的上一年物业费发票;

(十七)装修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交付尚未办理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装修工程决算书);

(十八)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爱心帮扶证;

(十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发票或司法、行政仲裁部门裁定处理重大伤害事故的自费支出证明;

(二十)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