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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医保新政策实施时间(附调整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21 06:4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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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内容(一)提高低保、低边对象医疗救助水平。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80%,低边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70%。与原医疗救助政策相比,低保、低边对象支付比例均提高了10个百分

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内容

(一)提高低保、低边对象医疗救助水平。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80%,低边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70%。与原医疗救助政策相比,低保、低边对象支付比例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二)统一提高医疗救助年度限额。门诊与住院不再分别累计最高限额,而是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计年度救助累计限额提高到12万元,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新增新认定的因病纳入特困、低保、低边人员向前追溯6个月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政策。新认定的因病纳入特困、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四)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均比原来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80%,4至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8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6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5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60%,均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仍按60%比例支付。

3.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一由本人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已进行长住外地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期间居住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门诊就医享受参保地待遇。

(五)生育医疗费用大幅提高。为鼓励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生育医疗费用进行了一定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满12个月人员,剖宫产补助金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他分娩补助由1800元、2200元统一提高到3500元;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限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条件,并且补助金额由1200元、1800元统一提高到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补助金额由800元、1200元统一提高到1500元,确保了参保人员生育待遇稳中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