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及比例
自5月1日起,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调整为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调整后最低为3322元,最高为16608元,参保人员可以在此区间内选择调整。
以最低缴费基数为例,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前为3904元/月,缴费标准为702.72元;调整后缴费基数为3322/月,缴费标准为597.96元。
注意事项:5月起调整产生的差额在调整次月起抵扣;未办理税务代扣人员,请尽快办理税务代扣登记,办理代扣后可以按省平工资60%-300%基数缴纳。
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