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上一年度浙江省平均工资60%-300%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缴费比例下调
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到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根据目前官网发布的通知,1月1日至12月31日,除一类行业外,其它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于2月起调整到位。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费率的,按一类行业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