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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5 04:3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舟山市失业保险缴费,舟山市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内容简介

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个人按

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对于难以确定或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00%确定缴费基数。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最新发布,统一城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并且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五费合征时选择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及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实施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